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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15-10-14 17: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规定,为做好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以下简称“省农技推广奖”)奖励工作,保证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农技推广奖包括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奖、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三种奖项(以下简称项目奖、贡献奖、合作奖),每两年评定奖励一次。项目奖设一、二、三等奖,贡献奖、合作奖不分设奖励等级。获奖人员在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享受有关待遇时,贡献奖、合作奖均按项目奖一等奖对待。

第三条 省农技推广奖授予在河北省境内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省内及省外单位、个人。对同一项目授奖、同一团队授奖的单位、个人,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省农技推广奖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会同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组建省农技推广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具体工作由省农业厅科教处承担。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项目奖:列入设区市级以上农业(含畜牧、水产、林业、水利,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农业科技推广计划项目。

(二)贡献奖:省、市、县、乡镇(或区域站)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三)合作奖:围绕促进产业科技创新和跨越式发展而合作开展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活动的农科教、产学研团队。

第六条 申报项目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3年内(以申报截止日期上溯3年)通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项目;

(二)推广的有关物化成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有实施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无重复报奖内容(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同类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同牵头单位就同一项技术推广成果申报奖励的,其实施地点不得重复);

(五)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六)成果无争议。

第七条 项目奖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个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

(二)主要完成人须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级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40%,乡镇(或区域站)级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相关组织的技术人员视同乡镇(区域站)级技术人员;

(四)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项目的验收或鉴定小组成员;

(五)每个主要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

第八条 申报贡献奖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推广成果得到当地农民群众或行业的广泛认可;

(二)县级(含)以下农业技术人员须连续从事技术推广工作12年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区域站)级农技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推广工作8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

(三)地市级(含)以上农业技术人员须连续从事技术推广工作15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

(四)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第九条 已经获得国家级、省级贡献奖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申报合作奖的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二)连续合作3年(含)以上;

(三)合作推广的核心技术成果通过了验收或评价(鉴定);

(四)合作成效得到了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第十一条 合作奖的主要完成人和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15人;

(二)主要完成单位不少于3个。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奖

(一)一等奖

1.项目总体技术水平省内领先;

2.技术简便实用,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

率很高;

3.推广方式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显著,对全省有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二等奖

1.项目总体技术水平省内先进;

2.技术简便实用,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式与机制有大的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较显著,对全省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三等奖

1.项目总体技术水平本地区领先;

2.技术简便实用,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式和机制有所创新,组织管理水平本地区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明显,对全省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贡献奖

地市(含)级以上农技推广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5 项条件,县级(含)以下农技推广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意3项:

(一)为服务区引进推广农业技术成果3项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推广普及率达到30%以上,促进项目区增产或增收10%以上;

(二)获得县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技术推广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

(三)在培训技术、编写教材、制定技术规程、撰写技术论文、发表科普文章等方面业绩突出;

(四)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产业等方面业绩突出;

(五)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十四条 合作奖

(一)形成了长效的合作机制和技术推广模式;

(二)形成了转化应用程度较高的核心技术;

(三)带动基层农技推广能力明显提升,提高了产业科技支撑能力;

(四)促进某项产业跨越式发展,对农业生产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为省农技推广奖的推荐单位,分别负责本专业、本系统报奖材料的申报审核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不接受非推荐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奖、合作奖实行非限额申报,凡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并符合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的,均可申报。

贡献奖实行限额申报,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数字,核定分配农业系统(含畜牧、水产)、林业系统、水利系统贡献奖授奖人员的限额指标。各推荐单位根据限额指标按1:1.3的比例组织人员申报。

第十七条 市县级的申报材料按专业需经所在设区市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分别报送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省直单位、个人以及中直驻冀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申报材料,按专业分别向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直接报送。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奖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三)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四)项目验收或鉴定证书;

(五)应用证明(在20个县以上范围内实施的,至少15个县提供证明;在10-19个县范围内实施的,至少10个县提供证明;在9个县以下范围内实施的,每县提供证明);

(六)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七)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八)相关附件(如专利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农药和肥料产品登记证、农机推广鉴定证书、项目实施照片等)。

第十九条 申报贡献奖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连续从事技术推广工作年限以及常年在基层从事技术推广工作时间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三)评审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引进推广农业技术成果的数量、技术普及程度以及增产增效情况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2.奖励证书复印件(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3.培训技术、编写教材、技术规程以及撰写的技术论文、科普文章等技术资料复印件(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4.在创新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或领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5.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或技术发明而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第二十条 申报合作奖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三)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四)合作项目计划任务书、合作协议或工作方案;

(五)合作项目技术工作总结;

(六)合作项目核心技术成果的验收或鉴定证书。

(七)合作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由实施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供。3个县以上的,至少3个县提供;3个县以下的,每个县均需提供);

第二十一条 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进行,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两种数据。

第五章 评审机构及评审方法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是省农技推广奖的执行评审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专业评审组推荐的候选项目、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评审;

(二)向省农业厅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组评委不得少于3人,设组长1人。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专业报奖材料进行初评;

(二)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初评结果。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报奖材料进行最终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报者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第二十五条 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依照本《细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学科实际,分别制定各专业对项目奖、贡献奖、合作奖量化评审的评定标准,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全省农林牧渔水各业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以及本次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奖、合作奖申报数量,核定分配各专业评审组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的项目奖、合作奖候选项目限额指标。

第二十七条 评审方法和步骤

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按照审阅材料、组织答辩、民主评议、量化记分、投票表决的步骤组织实施。

(一)专业评审组初评。各专业评审组根据限额指标进行评审,对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合作奖的团队组织现场答辩,在审阅材料、现场答辩的基础上按照评定标准逐项评价打分,形成各奖项得分排序,确定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的项目奖候选项目及等级、贡献奖候选人、合作奖候选团队的建议名单。

专业组初评为不予授奖的,即为最终结果。对无故不参加答辩者,视为自行放弃参评资格。

(二)专业评审组组长会议。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专业组组长会议,听取各组汇报,把握评审进度,研究解决初评中的问题。在各专业组评审意见成熟的基础上,适时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评审委员会总评。各专业评审组组长汇报初评情况。全体评委对各组评审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在形成相对统一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凡同意授奖票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者,即为有效。

1.项目奖。对专业组推荐为一、二等奖的候选项目进行差额评审,未入选一、二等奖的项目直接列入三等奖,且置顶排序;对专业组推荐为三等奖的候选项目经评委会审核后实行末位淘汰;根据奖励指标限额,确定获奖项目及等级。

2.贡献奖。对专业组推荐的贡献奖候选人进行差额评审,根据奖励指标限额和得票排序,确定获奖人选。

3.合作奖。对专业组推荐的合作奖候选团队进行差额评审,根据奖励指标限额和得票排序,确定获奖团队。

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各类奖项,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利用省级公开媒介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农技推广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需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

逾期提出或者不属于异议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因申报材料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厅(局)协助调查。非实质性异议由有关厅(局)负责处理。处理意见应当书面通知异议双方,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被异议项目、个人、团队本次获奖资格。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三条 省农业厅对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获奖结果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由省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奖项目、个人、团队给予奖励,颁发证书和奖金。

项目奖一等、二等、三等获奖项目的奖金数额分别为8万元、5万元、2万元。贡献奖获奖个人的奖金数额为每人1万元。合作奖获奖团队的奖金数额为每个8万元。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程序发放奖金。由省财政下拨到各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发放到贡献奖的获奖个人以及项目奖、合作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分发给主要完成人。

奖金为获奖人所有和支配,有关推荐单位要确保按时、按规定发放,不得克扣、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3年6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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