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法律与政策
1《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二)国务院部门政策
1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兼职管理,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2中科院、科技部《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院属单位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就公示内容、方式、范围和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院属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院属单位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 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有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3中科院《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
◆单位正职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单位领导班子除正职外的其他成员、中层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单位正职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 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 年后解除限制。
◆领导人员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公开透明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4国土资源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规范领导人员转化激励。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1)各单位正职领导以及各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2)对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职。严格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所属企业兼任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到所属企业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但不得在该企业取酬,其家属也不得在该企业任职。
5农业部等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兼职和兼薪。
(来源: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