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计划,指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立并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要技术标准,指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和保障作用的各类技术标准。
第四条 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应当遵循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与前瞻性发展相结合,国内与国际相结合,标准化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引导与统筹政府、行业、地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全社会资源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计划主管部门要将技术标准战略贯穿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全过程,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带动相关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试验验证,以及与重要技术标准研制相关的重要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数据、计量、检验、检疫、检测设备与方法等的研究和改进。
第六条 各类科技计划应根据本计划的目标与功能定位,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有重点地支持能带动形成重要技术标准的相关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七条 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科技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时,应征求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关于技术标准发展的意见,征求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技术联盟及标准联盟等行业组织和有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相关技术标准意见。
第八条 对具有以下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可根据相应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在立项时给予优先考虑:
1.有助于形成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公益性技术标准;
2.有助于重要技术标准形成国际标准;
3.有助于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形成技术标准;
4.有助于形成显著提高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标准;
5.有助于形成促进军民一体化的技术标准;
6.有助于形成我国重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技术标准。
第九条 涉及重要技术标准关键技术研究的项目,在立项时要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说明,并将形成的技术标准作为项目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项目验收时,要对重要技术标准的相关指标进行考核,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继续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鼓励企业结合项目实施,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相关重要技术标准关键技术研究。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有望形成重要技术标准的,项目承担者在项目验收报告中提出后续技术标准相关研制的建议,在科技计划滚动立项时应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等社会各方面投入重要技术标准相关的关键技术研究,实现多元化投入方式。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通过涉及重要技术标准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相关项目的实施,带动技术标准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国际标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人才及重要技术标准推广应用人才。鼓励承担重要技术标准关键技术的研究人员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结合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支持有能力的研究开发机构成为重要技术标准关键技术研发基地。
第十五条 将重要技术标准相关专家纳入科技计划专家库,为涉及重要技术标准相关项目的立项评审与组织实施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建立科技计划形成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快速工作机制,对科研成果可形成国家、行业或地方重要技术标准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及时纳入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并优先列入标准制定计划。
第十七条 建立科技计划形成重要技术标准成果的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形成的重要技术标准相关信息与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备案。建立科技计划主管部门与标准化主管部门定期的交流沟通机制,及时将形成的重要技术标准信息在相关的政务网站及媒体进行发布,促进重要技术标准的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科学技术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高� " � � �>� P� ��理。高校资产公司要在兼顾各方责、权、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改制、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今后,学校以其拥有的专利、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的,应处理好院、系、所的利益关系,通过高校资产公司进行规范投
21.高校要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加速高校企业的社会化进程。高校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发展,或用于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鼓励高校企业与学校加强科研合作,既提高高校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又促进高校学科建设、科研水平的提高。
22.高校资产公司对外投资及转让企业股权,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审批、备案等手续。转让企业中的国有股权,需进入国家认可的国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3.高校设立高校资产公司后,校级领导除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高校控、参股企业中兼职,校级领导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不得领取薪酬;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今后高校领导干部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24.高校新组建的控、参股企业,除高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对现有的冠用校名的高校科技企业,要逐步依法进行冠名整顿。高校企业使用学校标志性建筑等作为企业或产品商标的,由学校严格管理。对与高校无关而冠用校名的挂名企业,以及非法盗用校名的企业,高校要积极争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坚决予以清理。
三、加强领导,全面推进高校科技产业化
25.办好科技企业,是高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的重要渠道,是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各高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积极推动高校科技产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高校应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纳入到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之中,确实抓紧抓好。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作,列为高校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26.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关系到高校自身的改革与长远发展。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改革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改革方案,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高校产业改革和规范化建设有序进行。
27.各高校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并将参与该项工作的绩效作为评聘、任用教职员工的依据。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在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晋升、提拔任用、职务职称评聘等,要结合企业工作特点进行。
28.高校今后主要以专利等技术成果出资参与创办科技企业。高校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正确处理学校、院系所、技术完成人及其他参与人员等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积极性。高校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符合高校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
29.高校应鼓励技术持有人和参与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主要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持有高校控、参股企业的股份。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企业时,给予技术持有人和其他主要人员不低于所占股权20%、原则上不超过50%的奖励。
30.高校要重视和加强产业管理干部队伍、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校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31.高校科技企业要积极接纳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到企业实习,使之成为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实践基地。
32.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对所属高校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争取同级财政、国资、人事、劳动保障、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的支持,做好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
3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34.为进一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教育部将组织实施“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计划”,当前重点抓好“全国高校科技成果推广信息平台”和“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网”的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技术产权交易平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服务。
35.高校其他非科技型企业的改革和改制,可参照执行本指导意见。
请将此文件转发所属高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