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法律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国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2《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支持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合作建立投资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力度。
◆发挥中央财政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引导作用。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的杠杆作用,采取设立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通过优化整合后的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基地和人才的支持力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战略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前期攻关和示范应用。
◆加大地方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引导和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营等专项资金(基金),引导信贷资金、创业投资资金以及各类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培育发展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拓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银行探索股权投资与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模式,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组合金融服务。
(二)国务院部门政策
1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
◆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形式引入产业类资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通过组织成立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吸引天使投资、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参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向各类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推介高校科技成果,吸引其以自有资金支持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加强高校内部资源整合,鼓励强强联合,与相关单位共同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及各级政府财政设立的技术创新引导转项(基金)、成果转化基地、知识产权运营和人才专项等的专项资金(基金)的支持。
2中科院、科技部《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院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统筹院内相关资源,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院属单位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方式。有条件的院属单位,可参照院转化基金的管理模式在单位内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3中科院《中国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设立“中国科学院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与院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密切配合,对重点专利进行再开发。支持有条件的院属单位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源多元化投入,设立所级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单独或联合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以市场机制与全球知名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合作,共同支持我院科技成果工程化、产品化,促进科技成果应用并实现价值最大化。
4 国土资源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各单位应当积极申报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好事业发展基金和成果转化净收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盘活闲置的仪器设备、装备、办公用房等资源,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便利条件。
5 国防科工局《关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国防科工局对推广转化效益好的示范项目通过相关科研计划给予支持;对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带动性项目,可按照后补偿机制给予相应补助。鼓励各有关单位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来源: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