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法律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国家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3《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
◆支持高校、企业、孵化机构、投资机构等开设创新创业培训课程,鼓励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担任创业导师。
◆推动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畅通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和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与国际技术转移组织联合培养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
◆继续实施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者行动、企业院士行、先进适用技术项目推广等,动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人员及高层次专家,深入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打造一支面向基层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构建“互联网+ ”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平台,提供科技咨询、人才计划、科技人才活动、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实现人才与人才、人才与企业、人才与资本之间的互动和跨界协作。围绕支撑地方特色产业培育发展,建立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为高层次人才与企业、地方对接搭建平台。建设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为引进海外创新创业资源搭建平台和桥梁。
(二)国务院部门政策
1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建立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
◆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对在岗兼职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作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
◆鼓励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鼓励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教育部将组织高校开展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新聘工程类教师必要条件的试点,加大对应用型本科和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在校企之间的交流力度。
2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聘任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与服务岗位的教师,主要考察其实施科研成果转化的工作绩效,并作为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3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
◆推动组织高校技术经纪人联盟,采取特邀讲座、案例研讨、实力调研、参与创新创业竞赛等方式,着力培养既懂技术又懂市场的复合型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引入国外先进的技术经理人培训课程体系,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高校技术经纪人队伍;加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制定并推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贯彻工作。
4中科院、科技部《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结合院分类改革工作,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
◆院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为促进科技要素合理流动,院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各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促进科技要素合理流动,院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各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中科院《中国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在中国科学院大学设立知识产权学院,系统培养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结合中科大教育资源,完善现有培训体系,编制规范教材、推出专修课程、提升培训内涵;继续推行知识产权专员认证考试制度,同时扩大基础培训覆盖面,提高全院青年科技人员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
◆在特定区域和领域建设若干科教融合“专业学院”,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创业人才多元化培养新模式。立足相关区域、领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全球吸引有实践经验的高水平讲席教师,传道、授业、解惑,并提供体验式训练,激发研究生和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创业潜质,培养企业家精神,向社会输送具有全球视野的复合型人才。
◆继续派遣科技副职、企业科技特派员等,组织我院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生产一线开展技术研发攻关,真正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与企业人员共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通过建立双向多层次的科技人员服务基层长效机制,打造一支面向基层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队伍。
◆设立“产研人才扶持项目”,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带动产业升级的科技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团队建设,加大对高层次技术转移转化人才的引进和支持力度;在公派出国留学计划中,加强对技术转移转化人才的支持;在院属单位中探索建立技术转移转化岗位资质培训制度,在实践中培育并选拔一批技术转移转化骨干人才。
6 国土资源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鼓励各单位从企业聘请有科技成果转化经验的人员到本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通过特聘岗位等形式落实聘请人员薪酬等待遇。
7卫计委《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
◆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方式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队伍,依托有条件的地方和机构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来源:科技部)